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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9-3050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臺北市政府(112)府工地字第1123021242號令廢止,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生效

  • 一、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依違規面積大
      小,處以罰鍰,其罰鍰標準詳如罰鍰分級表。(附表一)


  • 二、依據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限期改正而不改正,或未依改正事項改正者,
      得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其罰鍰則依前次罰鍰標準逐次昇級提
      高。詳如「臺北市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罰鍰處分標準表。(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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