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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之規定,劃定臺北
市(以下簡稱本市)山坡地範圍及其檢討變更,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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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山坡地範圍劃定,係指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三款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除
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以外,經本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
利用之需要,就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一)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
(二)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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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執行機關為本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以下簡稱大地處);
協辦機關為本府地政局(以下簡稱地政局)、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本
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及臺北市相關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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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劃入山坡地範圍之土地,經檢討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規定者,得予劃入山坡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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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已劃定為山坡地範圍之土地,經檢討其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符合
下列情形者,得劃出山坡地範圍:
(一)平均坡度未滿百分之五。
(二)未在地質敏感區、區內未曾佈設土石災害防治工程設施且未位於有洪患之虞之坑
谷低漥區。
(三)其鄰接特定水土保持區、陡坡區已依下列規定退縮。但退縮區不得劃出山坡地範
圍:
1.與特定水土保持區臨接者,應自境界線退縮三十公尺以上。
2.與陡坡區鄰接劃出區鄰接土地之自然均質坡度十五度以上者,應依其地質自境
界線退縮如表一規定之距離。陡坡區含二種以上之複合坡度時,其應退縮距離
依表二公式計算之。劃出區與陡坡區間存在無須退縮之緩坡區時,其退縮距離
得扣除該緩坡區之寬度。
3.前目計算退縮距離時,以都發局提供之 101年數值地形模型計算之疏密度採等
高線法坡度分析結果為研判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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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辦理山坡地範圍檢討作業時,以都發局提供之 101年4m×4m數值地形模型進行坡度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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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劃出區之坡度分布及環境狀況應經現場勘驗確認。劃出區與陡坡區鄰接時,應以實際坡
度及其邊坡穩定狀況作為作業基準,以確保環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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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山坡地範圍檢討由大地處委託專業技術服務廠商辦理,並邀請專家學者及本府相關單位
召開座談會進行;另由大地處召集都發局、地政局等代表籌組臺北市山坡地範圍劃定及
檢討變更工作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共同審查劃定及檢討變更成果,並於審
查通過後簽報本府核定,再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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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職責分工
(一)本府:
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成果報請行政院核定及公告。
(二)審查小組:
1.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審核及現場勘查。
2.本府核定前公開展示期間之山坡地範圍疑義案件 處理。
(三)大地處:
1.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初劃草案陳報審查小組審查。
2.辦理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現場勘查。
3.行政院核定公告後之異議案件答復處理。
4.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圖說資料保管並提供閱覽。
(四)區公所:
1.辦理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初劃草案公開展示、異議案件受理並彙轉。
2.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3.辦理行政院核定後之公開展示。
4.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圖說資料保管並提供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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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作業程序
(一)初步勘劃:
1.以都發局 101年4m×4m數值地形模型進行坡度分析,並依據本要點第四點及第
五點規定劃定及檢討變更本市山坡地範圍建議境界線。
2.將前目劃定及檢討變更之本市山坡地範圍建議境界線與目前本市山坡地範圍境
界線做比對,並於地形圖上標示差異位置及列表造冊。
3.赴現場勘查各差異位置,及核對劃定及檢討變更之山坡地範圍建議境界線合理
性,並提出各差異位置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之原則。
4.根據現場勘查及核對結果,初劃本市山坡地範圍建議境界線。
(二)審查方式:
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初劃草案由大地處提請審查小組審查,必要時得赴現
場勘查。
(三)報府核定前公開展示:
經審查小組審查核定之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變更圖說,由大地處函送區公
所辦理公開展示,展示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展示完竣,由大地處將山坡地範圍
劃定及檢討變更圖說簽報本府核定。
(四)陳報核定:
報府核定完成之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圖說,由本府陳報行政院核定。
(五)公告:
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圖說,奉行政院核定後,由本府辦理公告。
(六)公開展示:
經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圖說,由大地處函送區公所辦理
公開展示,展示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展示完竣,大地處及區公所各保存清晰圖
說一份,以供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