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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明確規範各機關、學校範圍內新興菸
品之禁止使用等相關事項,以維護市民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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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新興菸品:指類菸品與其他菸品。
(二)類菸品:指以菸品以外,或改變菸品物理性態之原料所製成,
得使人模仿菸品使用,含有尼古丁或非尼古丁之電子或非電子
傳送組合物及其他相類產品。
(三)其他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他含有尼古丁之天然植物
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之產品。
(四)使用新興菸品:指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新興菸品,或攜帶已點燃或已啟動使用功能新興菸品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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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定禁用範圍,係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所定位於本
府各機關、學校範圍內之禁止吸菸場所及本府各機關、學校公務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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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各機關、學校人員發現於前點所定禁用範圍使用新興菸品者,應
予勸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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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各機關、學校應指派專責單位負責推動禁用新興菸品業務,並負
責宣導、勸導及自主管理。
前項宣導所需衛教文宣,由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負責製作
及分送各機關、學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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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各機關、學校所轄場館(地)提供他人使用時,應事先告知使用
人遵守本要點之規定,納入各項契約予以規範,並由前點專責單位辦
理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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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衛生局應向本府各機關、學校說明本要點規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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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執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各機關、學校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