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70134127號令修正發布第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50117734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至第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4010665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六條,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1000220262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十六條條文,並自100年7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一項第十款、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列屬「內政部」之權責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投資及運用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其他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097013480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