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教育部臺教學(四)字第1020125519B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至第十四條;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教育部臺參字第1010173092C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二十四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50141561C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91年5月9日教育部臺參字第9106344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二十條,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