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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總統/通用
中華民國19年5月27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6487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條例宣誓:
    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
    二、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直轄市議會議長、副議長;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
      、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
    三、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政務人員、首長、副首長及簡任第十職等以上單位主管人員。
    四、司法院大法官、考試院考試委員、監察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
    五、駐外大使、公使館公使、代辦、總領事、領事館領事或其相當之駐外機構主管人員。
    六、各級法院法官、檢察機關檢察官、行政法院法官及懲戒法院法官。
    七、直轄市政府首長、委員及其所屬各機關首長。
    八、縣(市)政府首長及其所屬各機關首長。
    九、鄉(鎮、市)長。
    十、各級公立學校校長。
    十一、相當於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公營事業機構或其所屬機構首長、董事、理事、監察人、
       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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