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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行政/主計/歲計
中華民國89年12月5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50102953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第八點,自106年1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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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支給出席費: (一)由本機關學校人員(含任務編組)或應邀機關學校指派代表出席會議。 (二)各機關學校召開之會議屬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 (三)因故未能成會。 (四)未親自出席,而以書面、錄音或錄影等方式提供意見。 (五)各機關學校人員出席其補助計畫、委辦計畫或受補助計畫之相關會議。 (六)受委辦機關學校人員,已於委辦計畫內依參與事項分工列支主持費及研究費等酬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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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支給稿費: (一)各機關學校人員處理與本機關學校業務(包括辦理補助計畫、委辦計畫及受補助計 畫)有關文件資料(包括召開會議之資料)之撰稿、譯稿、編稿及審查等工作。 (二)應邀機關學校指派代表審查本機關學校召開會議之資料。 (三)發行刊物稿件內容係屬摘錄各機關學校相關法規、書籍、公文等資料。 (四)本機關學校由以編譯為職掌人員辦理刊物(含受補助計畫辦理之刊物)之撰稿、譯 稿、編稿及審查等工作。 (五)專題演講人員之書面演講資料及講座之授課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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