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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戶政
中華民國十八年二月五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11144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
      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
      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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