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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申請改名或依本條例第七條申請更改姓名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證 明文件,申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核定。
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行政/內政/戶政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42年6月20日
中華民國89年10月18日內政部臺(八九)內戶字第8965863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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