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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指役男之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未滿十八歲。
二、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
三、役男家屬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四、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五、符合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所定之生活扶助等級。
前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之日為計算基準。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為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
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疾病,並持有證明文件者;第四款所定死亡或身心
障礙,為符合國防部或內政部分別就軍人、替代役役男所定之死亡撫卹或身心障礙等級規定
,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役政
中華民國89年4月26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1081050635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一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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