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二條
本辦法所定輔導教育之對象,以一般替代役役男及第一階段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為限
。 - [修正]
-
第四條
輔導教育最長為八星期;期滿未考核合格者,得延長一次,並不得逾八星期,期滿由服勤單
位領回。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役政
中華民國89年5月17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內政部臺內役字第1040830447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四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