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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役政
中華民國89年5月17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內政部臺內役字第1040830447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四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本辦法所定輔導教育之對象,以一般替代役役男及第一階段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為限

  • [修正]
  • 第四條

    輔導教育最長為八星期;期滿未考核合格者,得延長一次,並不得逾八星期,期滿由服勤單
    位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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