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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內政部役政署署長兼任;三人為 副召集人,由內政部役政署副署長、國防部軍醫局副局長、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副處長 兼任;其餘委員,由內政部就下列機關(單位)、醫療機構及衛生醫療團體代表派(聘 )兼之。 (一)內政部役政署徵集組組長。 (二)國防部資源規劃司人力資源處處長。 (三)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代表一人。 (四)臺灣內科醫學會代表一人或二人。 (五)臺灣外科醫學會代表一人或二人。 (六)臺灣皮膚科醫學會代表一人或二人。 (七)臺灣耳鼻喉科醫學會代表一人或二人。 (八)中華民國骨科醫學會代表一人或二人。 (九)中華民國眼科醫學會代表一人或二人。 (十)臺灣精神醫學會代表一人或二人。 (十一)其他醫療機構及衛生醫療團體代表一人至六人。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役政
中華民國90年5月22日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內政部役政署臺內役字第1020831149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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