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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國民身分證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初領國民身分證:每張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二、換領國民身分證:每張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三、補領國民身分證:每張收費新臺幣二百元。 四、提供過世親屬國民身分證之相片影像電子檔光碟:每份新臺幣一百元。 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領國民身分者,免收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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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規費收費標準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內政部臺內戶字第1040427273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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