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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之成立及其辦理事項)
行政院為推動本公約相關工作,應邀集兒童及少年代表、學者專家、民間團體、機構及相關 機關代表,成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定期召開會議,協調、研究、審議、諮詢 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約之宣導與教育訓練。 二、各級政府機關落實公約之督導。 三、國內兒童及少年權利現況之研究與調查。 四、國家報告之提出。 五、接受涉及違反公約之申訴。 六、其他與公約相關之事項。 前項兒童及少年代表、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機構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小組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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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衛生/處務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1681號令修正公布第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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