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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教師:指有教師編制之各校(院),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
具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資格或具中等學校教師任用
資格之專任教師及兼任教師。
(二)撫卹給與:指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其施行細
則發給之年撫卹金。
(三)退休給與:指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其施行細
則發給之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兼領月退休金、月撫慰金
。
(四)領受人:指支領退休給與之人員或撫卹給與之遺族。
(五)查驗機關:指內政部戶政司、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
法務部、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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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師聘任處理原則:
(一)專任教師須符合編制員額,並經各校(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
議通過後,始准依第十八點之程序辦理進用。
(二)各校(院)通識教育中心專任之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經國防
部(以下簡稱本部)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准依
第十八點之程序辦理進用。
(三)各校(院)依下列資格條件辦理教師聘任之建議:
1.任大學教育之軍事學校教師,應具有博士學位或助理教授以
上資格;專科教育之軍事學校教師,應具有碩士學位或講師
以上資格。
2.新聘文職教師應具副教授以上資格,且近三年應至少於 SCI
或 SSCI期刊發表一篇論文,或於TSCI、TSSCI、THCI期刊發
表二篇論文;通識、藝術、新聞、體育專長領域者,應於具
雙向匿名審查機制期刊發表三篇以上論文。
3.中等教育之軍事學校教師,應具有中等學校教師合格證書。
4.具碩士學位及部隊實務經驗之現階上尉或少校績優軍官,得
遴派至各基礎學校擔任講師職務,其編制數不得逾各學校教
師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五,且任期以二年至三年為原則。相關
遴選規定由各校訂定後報本部審定實施。
5.特殊專業性課程,經公開招聘後,未達聘任師資標準時,經
專案呈報權責單位核定後,得進用次低階學歷或資格之師資
。
6.符合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所定資格之專業技
術人員,並經權責單位核定者。
7.各校(院)通識教育中心得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
學辦法相關規定聘請專任之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
由各校(院)長或通識中心主任檢討專業課程師資需求,報
請校(院)長及權責單位同意,呈報本部核定後,由本部辦
理師資徵選(徵聘)作業及資審作業,組成教師資格審查委
員會,完成資格審查,審議通過後,交由各校(院)依聘任
程序報請權責單位核定,於每年二月及八月聘任之。
8.各校(院)聘任專任之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不得逾該校(
院)教師編制百分之一(未達一員以一員進用),以滿足課
程實需。
(四)生效日期以實際到校日期為準。
(五)文職教師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於各類期刊發表之論文均應與其
任教領域相關。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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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專任教師之退休及撫卹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其
施行細則辦理。
專任教師之退休及撫卹作業權責如下:
(一)審定作業: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人事勤務處,辦理領受
人資格審定作業。
(二)發放作業: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辦理專任教師退休給
與;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辦理撫卹給與作
業。
(三)查證及追繳作業:各軍事校(院),辦理領受人之消極資
格查證及溢領追繳作業。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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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現役軍官派任軍事學校教師規定事項如下:
(一)須合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教師資格標準及本部核定師
資培訓全職進修者。
(二)合於派任教師之現役軍官,任教期間待遇比照教育人員支
給,並停發軍職待遇(含考績獎金)。但仍保留現役軍人
身分,並計算其軍職年資。
(三)派任期間,教師資格升等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
法辦理。
(四)派任任期,以二年至四年為原則,經主管考核合格,得依
教學需要循專業發展,不受任期之限制。
(五)派任期間如需接受進修或深造教育,時間在一年以上者,
應開除現職教師底缺,以入學學員身分受訓。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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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現役軍職教師應具副教授以上資格,始可轉任文職教師。轉任文
職副教授者,近三年應至少於 SCI(或SSCI)期刊發表一篇論文
,或於 TSCI、TSSCI、THCI期刊發表二篇論文,通識、藝術、新
聞、體育專長領域者,近三年應至少於具雙向匿名審查機制期刊
發表三篇論文,以上論文內容應與任教領域相關。其轉任規定由
各校(院)自訂,依隸屬系統報部核定。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人事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國防部國人培育字第1110126712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第二十六點、第三十五點、第三十六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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