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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兵役
中華民國61年7月27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30008726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六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軍官、士官志願留營甄選條件如下:
    一、體格: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要點之體格編號一或二。
    二、考績合於下列條件之一,且考績品德分項評鑑均在甲等以上:
      (一)最近三年考績,二年甲等以上、一年乙上以上。
      (二)未具三年考績者,考績均在甲等以上。但初任官第一年度考績
         得為乙上。
    三、學歷:應符合原軍種、官科、專長、階級及職務之需要。
    四、智力測驗:應達一百分以上。但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修正
      之條文施行前,已在營軍官、士官之智力測驗達九十分者,不在此限
      。
    五、懲罰:最近一年至三年未受品德類記過以上之處分。
    同官階軍官、士官申請志願留營,逾越需求員額時,以最近三年之考績考
    核等第較優者,優先錄取。考績考核等第相同時,以發布之獎勵較優者為
    先。

  • [修正]
  • 第六條

    軍官、士官志願入營甄選條件如下:
    一、年齡:上尉四十歲以下,中尉、少尉三十五歲以下,士官四十歲以下
      。
    二、體格: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要點之體格編號一或二。
    三、考績離營前最後一年至三年考績合於下列條件之一,且考績品德分項
      評鑑均在甲等以上:
      (一)最近三年考績,二年甲等以上、一年乙上以上。
      (二)未具三年考績者,考績均在甲等以上。但初任官第一年度考績
         得為乙上。
    四、學歷:應符合原軍種、官科、專長、階級及職務之需要。
    五、智力測驗:應達一百分以上。
    六、懲罰:離營前最後一年至三年未受品德類記過以上之處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前項甄選:
    一、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
      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
      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
      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
      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
      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不在此限。
    四、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申請退伍。
    同官階後備役軍官、士官申請志願入營,逾越需求員額時,以離營前最後
    三年考績考核等第較優者,優先錄取。考績考核等第相同時,以發布之獎
    勵較優者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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