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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國防/保險撫卹
軍人撫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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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38年1月7日
中華民國80年3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549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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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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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領受撫卹金之遺族,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子女。但配偶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及孫。但孫女以未出嫁者為限。 三、未成年或已成年而殘廢不能謀生之胞兄弟姊妹。但姊妹以未出嫁者為限。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得計口均分;如願放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撫卹權利時,由 其餘遺族領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