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服制旗章
中華民國75年1月3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1551號令修正公布第四條、第五條條文及第四條附圖二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條
軍事單位旗,區分如下: 一、國防部旗。 二、陸軍旗。 三、海軍旗。 四、空軍旗。 五、後備旗。 六、憲兵旗。 七、海軍陸戰隊旗。 前項各款旗式,如附圖二。 軍事單位旗,依前二項規定不足以表示機關、部隊、學校之特性時,得由 國防部依實際需要定之。
- [附表]
- [修正]
-
第五條
官職旗,區分如下: 一、國防部部長旗。 二、國防部參謀總長旗。 三、國防部陸軍司令旗。 四、國防部海軍司令旗。 五、國防部空軍司令旗。 六、國防部後備指揮官旗。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旗式,如附圖三。第三款至第六款旗式,由國防部定 之。 官職旗,依前二項規定不足以表示官職之特性時,得由國防部依實際需要 定之。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