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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七條第二項及軍事教育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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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國防部得依所屬各機關及直屬部隊、司令(指揮)部、軍團級或國家安全局、海岸巡防機關
(以下稱開設單位)之需求,協調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稱招生校院)開設營區在職專
班。
開設單位應完成營區在職專班開設規劃,呈報國防部核准後辦理,所須經費由所屬預算項下
支應。
招生校院依開設單位之需求,擬訂營區在職專班招生計畫及名額,函送國防部核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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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教育訓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70000043號、教育部臺教技(一)字第1070041495A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三條、第十二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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