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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中心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高級分析師二人至四人, 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一人 ,專門委員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分析師六人至十人,秘書三人 ,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分析師三人,秘書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 等;科長十七人至二十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 等至第八職等;設計師十二人至十八人,管理師十七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 等至第八職等;助理程式設計師三十三人至四十五人,技士二人至四人,科員九人至十一 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十人至十二人,設計 員十二人至十四人,助理管理師十六人至十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 中助理設計師六人,設計員七人,助理管理師九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八人 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作業員一百六十人至一百七十二人,書記二 十二人至三十四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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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76年5月29日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112221號修正公布第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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