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公庫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財政部國庫署台財庫字第1110364031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二點及格式1、格式2,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財政部派任或推薦至公股民營事業及其轉投資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薪資標準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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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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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點事業機構主持人支領之報酬,其與員工一致項目之薪給、獎金及
福利金等,依各該事業機構規定之報酬支給。但當年度其所支領之非
固定收入(如績效獎金及其他各項獎金等)總額不得超過固定收入(
即月支薪俸、主管加給合計)總額,超過部分一律解繳國庫或繳作原
投資事業之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