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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關務
中華民國64年2月20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1041012594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進口貨物已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艙單,納稅義務人得檢齊報關應備之各項單證,向海關預行
    報關。
    出口貨物經完成訂艙手續後,貨物輸出人得檢齊報關應備之各項單證,向海關預行報關。

  • [修正]
  • 第三條

    海空運之進口艙單,得因事實需要分數次申報。但海運各次艙單與正式進口艙單之船號,應
    掛同一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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