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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學校發現學生或教職員工罹患傳染病或有造成校內傳染之虞時,應會同衛
生、環境保護機關做好防疫及監控措施;必要時,得禁止到校。
為遏止學校傳染病蔓延,各級主管機關得命其停課。並應協助學校備置適
當之防疫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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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1年2月6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149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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