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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師範教育
中華民國87年12月17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臺中(三)字第0960196065C號令修正公布第四點、第五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有關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應納入年度增設、調整系所班組及
      招生名額總量。但招生名額得專案擴增,且每班招生之名額以三十名以下為原則,其缺
      額不得流用。

  • [修正]
  • 五、各校籌辦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校應配合現有師資職前課程階段別、類科別開班,招收具大學畢業或同等學力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合格教師證書者,招收資格條件及錄取優先順序如下:
        1.具教學年資滿一學年以上,現任之校(園)長、專任教師。
        2.具代課或代理教學年資滿二年以上,現仍為代課或代理教師。
        3.具有相當工作經驗年資滿二年以上,其報考所需工作經驗年資,由各校自行規定
         ,錄取人數每班以五人為限,並明定於招生辦法及簡章中。
     (二)班次名稱以(校名系所名)○○學年度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國民中學、國民
        小學、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教學、特教教學、學校行政碩士學位班為原則。但其有
        特殊需求考量,經專案報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各校之招生應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擬訂招生規定,報本
        部核定後實施,並遵守下列事項:
        1.各校應於招生規定中明定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招生名額提報程序、報考資格、
         招生方式、錄取原則、招生紛爭處理方式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
        2.各校應組成招生委員會,並訂定招生簡章,秉公平、公正及公開原則辦理招生事
         宜。
        3.招生簡章應詳列各班別、類科之招生名額、報考資格、報名手續、考試科目、考
         試日期、成績計算、錄取方式、成績通知、複查及入學、上課時間、修習年限、
         學籍及其他注意事項等,並於受理報名二十日前公告之。
        4.招生規定及簡章應載明考生應於一定期限內向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校招
         生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正式答復,必要時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並告知申
         訴人行政救濟程序。
        5.招生簡章中對於涉及考生權益之相關事項,應明確敘明,必要時以黑體字特別標
         註或舉例詳予說明,以提醒考生注意,並避免誤解。
        6.各校簡章及學則應載明所繳證件及證明,經查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或不實
         之情形,未入學者取消錄取資格,已入學者開除學籍,並負法律責任。
     (四)招生考試科目由各校自訂,錄取標準得酌採計教學經驗及教學成就。修業年限、課
        程學分、學分抵免、學籍事項及學位授予應依大學法、學位授予法等相關法規規定
        及各校學則、教務章程等規定辦理。
     (五)有關課程設計應朝向教育專業知能與實務工作結合之方向規劃;教學時間以利用寒
        假、暑假、夜間、週末或其他特定時間實施為原則,以配合在職教師之需求。必修
        課程不得與一般碩士班併班上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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