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92年8月21日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70022761C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五條、第九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條

     國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每學期各類科學費、雜費之收取,按高級中等進修學校每週授課時
     數占同級同類高級中等學校授課時數之比率,比照同級同類學校之收費規定計算。
     私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每學期之學費、雜費,其收費規定如下:
     一、學費:以教師鐘點費及兼(專)職人員薪俸、津貼之成本總額,除以每校九班,每班
       三十名學生計算之費用為上限,並不得低於同級同類學校收費規定之下限。
     二、雜費:按高級中等進修學校每週授課時數占同級同類高級中等學校授課時數之比率,
       比照同級同類學校之收費規定計算。
     三、第一款兼職工作人員之薪俸、津貼,以校長一人、校務主任一人、科主任二人、組長
       三人、技工(工友)一人、導師九人、兼任主任三人、兼任佐理員三人及約聘幹事二
       人之必要成本計算之。

  • [修正]
  • 第五條

     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修習實習(驗)課程者,按高級中等進修學校每週授課時數占高級
     職業學校授課時數之比率,比照高級職業學校各類科之收費規定加收實習(驗)費。
     前項學生修習計算機概論或相關課程者,比照同級同類學校之收費規定加收電腦設備維護
     管理費。
     第一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 [修正]
  • 第九條

     本標準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