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三、補助及獎勵基準、經費項目及原則:
(一)依樂齡學習活動補助與訪視輔導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樂齡學
習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補助基準如下。但配合本部重要
政策之工作計畫,不在此限:
1.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樂齡中心,依中央對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依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財力級次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
分之七十;屬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
分之八十七;屬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
百分之八十八;屬第四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
之百分之八十九;屬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
額之百分之九十。
2.公私立大學校院:以補助一班至二班所需費用為限。申請補
助一班者,依核定金額全額補助;申請補助二班者,不超過
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五。
3.各級主管機關所屬社會教育機構、學校、機關:以部分補助
為原則。
4.非營利機構及團體:不超過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五十;同一終
身學習機構每年至多補助二案,且合計金額不超過新臺幣(
以下同)三十萬元。
5.帶領人:每年每計畫補助金額不超過八萬元,並依據本部當
年度推動高齡自主學習團體實施計畫公告之金額辦理。
(二)補助經費項目及原則:
1.依當年度編列之預算核定分配經費,並以經常門(業務費及
雜支)為主,各項工作經費編列基準依教育部補(捐)助及
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核撥結報要點)規定
依計畫規模及需求核給:
(1)直轄市、縣(市)政府、公私立大學校院及各級主管機關
所屬社會教育機構、學校、機關:申請補助之經費項目,
屬核撥結報要點未規定之項目者,得核實編列申請。樂齡
中心計畫得編列資本門。
(2)非營利機構及團體:以補助講師鐘點費、材料費、講義資
料費、場地布置費(包括舞臺、桌椅租借)、器材租借費
、工作費、印刷費等經費項目為原則。
2.申請補助應以一次一案方式辦理,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
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
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獎勵原則如下:
1.直轄市、縣(市)政府:
(1)本部定期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樂齡學習活動,依
樂齡學習辦法進行訪視;辦理績效優良且具發展特色者,
予以表揚,並發給獎牌及獎金;辦理績效不彰者,予以輔
導;訪視成績等第如下:
A.特優:成績加總為九十分以上。
B.優等:成績加總為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C.甲等:成績加總為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
D.乙等:成績加總為七十九分以下。
(2)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樂齡學習活動績效優良,經訪
視受評為甲等以上者,依規定核發獎金。但本部得配合每
年特優及優等之縣市數量及當年度教育經費預算審議結果
調整獎金額度。
(3)訪視成績評為特優、優等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免
進行次年之訪視,並得比照成績等第核給次年之獎勵經費
。
(4)本部核給之獎勵經費,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運用於辦
理樂齡學習訪視輔導、培訓、志工研習及國內觀摩與研究
發展等相關計畫。
(5)訪視成績受評為乙等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本部應予
輔導改善。
2.績優個人及團體:
(1)本部每二年就辦理樂齡中心、樂齡大學與帶領人,積極奉
獻著有績效者,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各大學校院推
薦,經初審、複審通過後核給獎勵。
(2)獎勵類別如下:
A.個人獎項:獎金一萬元。
B.團體獎項:分為特優團體獎、優等團體獎。特優團體獎
獎金二十萬元,優等團體獎獎金十萬元。
(3)團體獎項之獎金,獲獎團體應運用於辦理樂齡學習培訓、
志工研習、國內觀摩及教學研究。 - [修正]
-
五、申請作業: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1.樂齡中心: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申請各鄉(鎮、市
、區)樂齡中心單位資格(包括優質之續辦樂齡中心、鄉(
鎮、市、區)公所、公共圖書館、以日間有剩餘教室之各級
學校、具備執行能力之立案非營利機構及團體),遴選並評
估具備一樓或有電梯可抵達之獨立空間,且該空間鄰近廁所
、通風良好、光線充足及無障礙,並符合相關安全規定者為
優先申請單位。申請單位應依本部公告之計畫格式,備妥書
面資料,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期限內提出計畫。
2.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前目申請單位所提計畫之妥適性
、經費需求及辦理期程等,邀請高齡教育相關學者專家進行
初審,並依據本部公告計畫格式,填報計畫及經費申請表,
於本部公告期限內,函送本部審核。
(二)公私立大學校院:申請辦理樂齡大學,各大學應依據本部公告
計畫格式,填報計畫及經費申請表,於本部公告期限內,函送
本部審核。
(三)各級主管機關所屬社會教育機構、學校、機關、非營利機構及
團體:
1.申請期間如下(分二階段受理)。但配合本部重要政策需要
或年度重點工作等,並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1)每年一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
月三十日受理申請。
(2)每年七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
十一日受理申請。
2.申請程序:檢附本要點規定申請文件,於申請期限內,除非
營利機構及團體逕行函送本部外,餘由各該主管機關函送本
部提出申請。
3.申請文件:計畫申請表、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課程活動行
程表及實施計畫一式七份,非營利機構、學校或團體應另附
立案證明影本一份。
4.申請資料不全或逾期者,不予受理。
(四)高齡自主學習團體:由帶領人向主辦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申請,依據本部公告計畫格式,填報計畫及經費申請表,於本
部公告期限內,函送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單位審核。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社會教育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教育部臺教社(二)字第1112405535A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