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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海外臺灣學校之設立,應參照本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由 捐助人擬訂校務計畫,檢附捐助財產清冊及當地國立案文件,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審核。 海外臺灣學校申請設立分校或分部者,應由學校提出校務計畫,經董事會通過,連同當地國 核准文件,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審核。 本部為審查前二項申請案件,得進行相關資料之查證,並赴國外實地勘查。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僑民教育
中華民國94年3月7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教育部臺教文(六)字第1040140103B號、外交部外條法字第1042553092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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