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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僑民教育
中華民國91年10月9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教育部臺教文(五)字第1112503256A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三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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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僑生申請回國就讀大學學士班當年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得申請 優秀僑生獎學金: (一)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外聯招會)聯合分發管道 ,錄取分發大學各梯次各類組分發總成績前五名,且成績排名 為該類組前百分之一者。 (二)曾代表僑居國獲得國際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地球科學與 資訊奧林匹亞競賽金牌獎、銀牌獎、銅牌獎,或獲得美國國際 科技展覽會大會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四等獎者。 符合前項各款資格,未能於錄取分發當年度註冊入學者,視同放棄申 請資格,不得保留至下年度。

  • [修正]
  • 三、僑生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得申請菁英僑生獎學金: (一)已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資格(不包括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 先修部結業生),所就讀學校為僑居國優質(享有聲譽)高中 且各採計科目成績達最高(優)之等第,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確認屬實,並由本部 遴選通過者。 (二)已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資格(不包括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 先修部結業生),且所持馬來西亞獨中統考文憑各採計科目均 達A1等第者。 (三)已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二款資格,且經海外聯招會送三個志願校 系審查通過後優先錄取者。 前項第一款申請者,應於本部規定期限內,將來臺就讀計畫及有利於 審查之資料送達本部,由本部組成評審會視年度預算及學生成績表現 遴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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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申請程序: (一)取得第二點及第三點資格者,應於第一學期註冊日起二週內, 檢具下列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1.第一學年初領者:海外聯招會或大學之錄取通知書影本及獲 獎證明文件。 2.第二學年以後續領者:上學年度上下學期成績單。 (二)各校應辦理初核,經審查符合規定後,於九月三十日前檢送申 請人名冊及前款所定之申請文件報本部申請;本部承辦單位辦 理複審後簽陳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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