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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設置原因)
法務部調查局為對所屬調查、保防人員實施各項業務訓練,設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
以下簡稱本所)。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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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組長、專員之設置)
本所置組長三人,薦任,分掌教務、訓導及總務事宜。各組置專員二人或三人,薦任;組
員二人或三人,助理員二人或三人,均委任;承長官之命,分掌有關事務。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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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訓練計畫、章則之訂定)
本所訓練計畫及各項章則,由法務部調查局定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組織
中華民國57年1月8日
中華民國69年8月1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4357號令修正公布第一條、第五條、第九條條文及名稱(原名稱: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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