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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政風
中華民國86年2月24日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法務部法政字第1001107269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並自100年7月20日生效(原名稱:政風人員平時考核補充規定)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平時考核辦理程序
     (一)各級政風機構主管負責所屬政風人員之平時考核。
     (二)政風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格式如附表)於每年四月、八月由各政風機構主管初
        評後,由上一級政風機構主管複評。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並應於每年五月及九月底
        前完成所屬政風人員平時考核作業。
     (三)以上作業均採至「法務部政風業務管理資訊系統」線上作業方式辦理。

  • [修正]
  • 四、考核責任區分
     (一)法務部廉政署:負責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主管之考核。
     (二)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主管:負責本機構政風人員暨所屬各二級政風機構主管之考核
        及所屬各二級政風機構人員之複評。
     (三)各二級(以下)政風機構主管:負責本機構政風人員暨所屬政風機構主管之考核及
        所屬政風機構人員之複評。

  • [修正]
  • 六、法務部廉政署視察對轄區內政風機構人員之平時考核情形,得隨時抽查覈實,如發現有
      考核紀錄不當或與事實不符者,得另予複查,併陳法務部廉政署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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