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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有效管理及運用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所提列之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金,均衡各監所之
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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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監所,指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看守所、戒治所及少年矯正學校
;所稱收容人指監所之收容人或學生。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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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監所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金運用計畫,應考量輕重緩急及因應之財源;其自有財源不
足,且年度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金預算數額未滿新臺幣(以下同)八十萬元者,得向法
務部監所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請求動支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金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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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監所年度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金之預算數在八十萬元以上,除報經本會核准者外,不
得請求撥款支援。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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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監所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金(含自有財源及本會支援部分)之支用項目,包括購置財
產、非消耗品、支付維修費用及職技訓練費用,如有未支用餘額,應於年度終了前匯繳
本會統籌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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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金購置之財產或非消耗品,應依規定登入作業類代管資產科目帳項
,並列入公務類財產帳或非消耗品備查簿列管。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會計
中華民國86年8月9日
中華民國93年9月9日法務部法會字第0931406796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至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並自即日起實施(原名稱: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提列內部設施金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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