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二、適用本要點之廠商,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赴中國大陸地區投資達二年以上。 (二)回臺投資或擴廠之部分產線須具備智慧技術元素或智慧化功能 。 (三)配合政府二0五0淨零碳排政策目標,逐步落實減碳排。 (四)具備下列情形之一者: 1.屬五加二產業創新領域。 2.屬高附加價值產品及關鍵零組件相關產業。 3.國際供應鏈居於關鍵地位。 4.自有品牌國際行銷。 5.其他回臺投資項目與國家重點產業政策相關。 前項廠商,應為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第一項第一款要件,除申請廠商之投資案外,其所屬母公司或所屬集 團企業之投資案、申請廠商或前述相關公司代表人個人之投資案均屬 之。
- [修正]
-
三、申請認定為前點規定之廠商,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投資臺灣事務所提 出申請: (一)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一份。 (二)本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或備查赴大陸地區投資之函文影本。 (三)投資計畫書十五份。 (四)適用資格相關證明文件: 1.產線具備智慧技術元素或智慧化功能:自行說明符合之技術 或功能。 2.配合政府二0五0淨零碳排政策目標逐步落實減碳排:自行 說明符合之減碳項目。 3.屬五加二產業創新領域:自行說明符合之產業。 4.屬高附加價值產品及關鍵零組件相關產業:自行說明符合產 業或產品項目。 5.國際供應鏈居於關鍵地位:如採購合約書等證明文件。 6.自有品牌國際行銷:品牌商標登記及出貨(採購、銷貨等) 文件、合約書等足資證明文件。 7.其他回臺投資項目與國家重點產業政策相關之說明文件。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獎勵投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經濟部經招服字第1110509053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二點、第三點,自111年1月1日生效(原名稱: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聯合審查作業要點)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