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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組織
中華民國87年6月24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43911號令修正公布第六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六條

    本總臺置主任九人,區臺長四人,塔臺長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
    簡任第十職等;技正十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三人,
    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副主任十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副區臺長
    四人,副塔臺長二人,秘書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課
    長十五人,臺長四十四人,主任管制員三十二人至三十八人,主任氣象員
    十三人,主任報務員七人,主任航詢員八人,工程司十人,職務均列薦任
    第八職等;副工程司十七人,專員七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
    等;設計師二十五人至四十一人,分析師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
    第八職等;幫工程司四十人至五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管制員五百二十一人,預報員二十六人,觀測員五十七人,報務員三十
    五人,航詢員三十七人,課員二十二人,工務員一百四十六人,職務均列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八人,職務列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八人,
    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本條例施行前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
    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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