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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條之一
申請參加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為社員者,除應持有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外, 並應符合規定資格。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及其社員均應遵守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營運秩序之管 理規定。 第一項社員資格及前項管理規定,由省(市)公路主管機關會商該管合作主管機關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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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條之一
省(市)公路主管機關,為加強計程車管理,得邀請相關機關、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社 會公正人士等組成計程車諮詢委員會,就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計程車運輸 合作社之管理事宜提供諮詢,其設置要點由省(市)公路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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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49年7月28日
中華民國86年9月30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8675號令修正發布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九十六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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