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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交通/公路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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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49年7月28日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40002862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十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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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班車,應依營運路線許可證所核定之路線起點、經過地點、終點、里程行駛 營運並停靠核定之站位上下客。除臨時性或為增進大眾運輸需要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外, 不得開行部分路段之班車。 公路汽車客運業報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開行部分路段班車之路線,公路主管機關得依大眾運 輸實際需求發展調整其原核准開行部分路段班車之班次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