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表一-汽車運輸業籌備申請書.odt
- 附表一之一-多元化計程車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事項.pdf
- 附表二-汽車客運業立案申請書.odt
- 附表三-汽車客運業營業執照.odt
- 附表四-營運路線許可證.odt
- 附表八-汽車運輸業申報營業大客車駕駛人登記書.odt
- 附表五-營運路線停駛、恢復行駛報告表.odt
- 附表六-公司派車單.odt
- 附表九-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odt
- 附表七-計程車客運業臺灣地區營業區域劃分.odt
- 附件一-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計算裝置規定.odt
- 附件二-計程車計費表功能規範.odt
- 附表十-小客車租賃業代為駕駛之駕駛人輔導轉型為計程車駕駛人輔導清冊.pdf
- 舉發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通知單.pdf
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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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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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之五
營業大客車業者對所屬駕駛人因駕駛營業大客車違規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而未參加者, 於應參加講習日之次日起,應即停止派任駕駛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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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之六
營業大客車業者辦理動產擔保登記之營業車輛,於抵押權人或出賣人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規定 實行占有抵押物或取回占有標的物時,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向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停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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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汽車運輸業除對所屬車輛、駕駛人及僱用之從業人員應負管理責任外,其營運應遵守下列規 定: 一、不得載運違禁物品。 二、不得與同業惡性競爭。 三、不得有欺騙旅客或從事不正當營利行為。 四、不得有玷汙國家榮譽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 五、不得擅自變更車輛規格。 六、不得拒絕公路主管機關為安全管理所召集舉辦之訓練或講習。 營業大客車業者應將駕駛人名冊,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報登記;申報登記後,應登記內容 異動時,亦同;其登記書格式,如附表八。初次登記為遊覽車駕駛人者,另應接受公路主管 機關或其專案委託單位所辦理六小時以上之職前專案講習,始得申報登記。 前項申報登記內容,經公路主管機關審核結果不合格之駕駛人,汽車運輸業者不得派任駕駛 車輛營業。 營業大客車業者派任駕駛人前,應確認所屬駕駛人三年內已接受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之定期訓 練或職前專案講習,且其駕照應經監理機關審驗合格。 營業大客車業者於駕駛人行車前,應對其從事酒精濃度測試,檢測不合格者,應禁止其駕駛 ;遊覽車駕駛人得由承租人或旅行業者實施酒精檢測,檢測不合格者,亦同。 營業大客車業者應明確標示下列安全設備位置及操作方法: 一、緊急出口。 二、滅火器。 三、車窗擊破裝置。 遊覽車客運業、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應以影音或 標識告知乘客安全逃生及繫妥安全帶之資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營業大客車業者每半年應對所屬駕駛人辦理一次以上之 行車安全教育訓練;其實施訓練應備之師資條件、教材及課程,應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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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條之一
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應由遊覽車客運業者檢具職業駕駛執照、相片向公路主管機關申 請辦理,如有遺失、破損或滅失時,應檢具相關證(物)明文件、職業駕駛執照、相片,依 原申請程序換(補)發。 遊覽車客運業僱用之駕駛人,未依規定參加職業駕駛執照審驗、定期訓練或駕駛執照受吊扣 、吊銷或註銷處分時,遊覽車客運業不得再派任其為駕駛人,該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 並應於七日內繳回公路主管機關;其解僱時,亦同。 依前項規定應繳回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而未繳回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