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表一-汽車運輸業籌備申請書.odt
- 附表一之一-多元化計程車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事項.pdf
- 附表二-汽車客運業立案申請書.odt
- 附表三-汽車客運業營業執照.odt
- 附表四-營運路線許可證.odt
- 附表八-汽車運輸業申報營業大客車駕駛人登記書.odt
- 附表五-營運路線停駛、恢復行駛報告表.odt
- 附表六-公司派車單.odt
- 附表九-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odt
- 附表七-計程車客運業臺灣地區營業區域劃分.odt
- 附件一-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計算裝置規定.odt
- 附件二-計程車計費表功能規範.odt
- 附表十-小客車租賃業代為駕駛之駕駛人輔導轉型為計程車駕駛人輔導清冊.pdf
- 舉發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通知單.pdf
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行政/交通/公路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49年7月28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950079798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十九條之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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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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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之七
汽車運輸業調派所屬逾六十五歲持有合格大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執行駕駛勤務時,除 符合本規則其他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限於上午六時至下午六時執行駕駛勤務。 二、每日總駕駛時間以八小時為限;連續駕車三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休息,休息時間如 採分次實施者每次應不得少於十五分鐘。連續兩個工作日之間,應有連續十小時以上休 息時間。 三、遊覽車客運業限調派其駕駛交通車。 四、國道客運路線限調派其駕駛起訖至多間隔一縣市之路線。 汽車運輸業者應將逾六十五歲之大型車職業駕駛人名冊,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報登記;申 報登記後,駕駛人有異動時,亦同。 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交通車因業務需要或汽車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配合港區船舶到港裝卸 貨物作業,有駕駛至第一項第一款以外時段之需要者,得由業者個別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駕 駛時段不受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