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蒙藏/蒙藏事務
中華民國90年7月27日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蒙藏委員會會蒙字第0990020010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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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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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學金依各級學校規定應修之年限,無警告、小過、大過等紀錄,且學科成績合於左列
標準者發給之:
1.就讀國民中學者,依一般學科總成績之原始分數,分四等級。
2.就讀高中職學校、五專前三年者,依一般學科總成績之原始分數,分四等級。
3.就讀大專院校、二專及三專、五專後二年者,每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分四等級。
4.就讀研究所碩士者,每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分四等級。
前項各款獎學金發給之等級如次(等級與金額詳如附表規定):
(1)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2)成績在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或該學期排名全班前十五名(國民中學者除
外)。
(3)成績在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或該學期排名全班前十名(國民中學者除外
)。
(4)成績在九十分以上者;或該學期排名全班前五名(國民中學者除外)。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