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蒙藏/蒙藏事務
中華民國90年7月27日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蒙藏委員會會蒙字第0990020010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獎學金依各級學校規定應修之年限,無警告、小過、大過等紀錄,且學科成績合於左列
      標準者發給之:
      1.就讀國民中學者,依一般學科總成績之原始分數,分四等級。
      2.就讀高中職學校、五專前三年者,依一般學科總成績之原始分數,分四等級。
      3.就讀大專院校、二專及三專、五專後二年者,每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分四等級。
      4.就讀研究所碩士者,每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分四等級。
      前項各款獎學金發給之等級如次(等級與金額詳如附表規定):
       (1)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2)成績在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或該學期排名全班前十五名(國民中學者除
        外)。
       (3)成績在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或該學期排名全班前十名(國民中學者除外
        )。
       (4)成績在九十分以上者;或該學期排名全班前五名(國民中學者除外)。

  • [附表]
  • 附件-學生就學獎助金額標準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