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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行政/主計/歲計
中華民國90年1月15日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院授主忠字第0960000401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之附表一、第四點之附表二及第五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按出差人員職務等級報支,其報支數額如附表一。 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支年功俸者,按簡任級人員數額報支。 約聘(僱)人員,依其原定職等按第一項附表分等數額報支。

  • [附表]
  • 附表一-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 [修正]
  • 四、出差事畢,應於十五日內依附表二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書據,一併報請各機 關審核。

  • [附表]
  • 附表二-(機關全銜)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 [修正]
  • 五、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高鐵、捷運、輪船等費,均按實報支 ;領有優待票而仍需全價者,補給差價。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 者,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汽車,係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急要公務者外,其 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如因業務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 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亦不得報 支公款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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