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行政/主計/歲計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90年1月15日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0990000995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九點、第十點、第十二點暨附表一;並自本(99)年3月1日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按出差人員職務等級報支,其報支數額如附表一。 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支年功俸者,按簡任級人員數額報支。 約聘(僱)人員、技工、司機與工友,依其原定職等按第一項附表分等數額報支。
- [附表]
- [修正]
-
九、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且有住宿事實者,得在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 級規定標準數額內,檢據核實列報住宿費,未能檢據者,按規定數額之二分之一列支; 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因業務需要,事前經機關核准,且有住宿事實 者,始可報支住宿費。 住宿於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提供之完全免費宿舍者,不得報支住宿費。
- [修正]
-
十、出差如由旅行業代辦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數 額內,以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搭乘飛機、高鐵者,須另檢附票根。
- [修正]
-
十二、膳雜費依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數額列報。如供膳二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 。但雜費得按每日膳雜費數額二分之一報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