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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行政/主計/歲計
中華民國90年1月15日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0990000995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九點、第十點、第十二點暨附表一;並自本(99)年3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按出差人員職務等級報支,其報支數額如附表一。 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支年功俸者,按簡任級人員數額報支。 約聘(僱)人員、技工、司機與工友,依其原定職等按第一項附表分等數額報支。

  • [附表]
  • 附表一-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 [修正]
  • 九、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且有住宿事實者,得在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 級規定標準數額內,檢據核實列報住宿費,未能檢據者,按規定數額之二分之一列支; 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因業務需要,事前經機關核准,且有住宿事實 者,始可報支住宿費。 住宿於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提供之完全免費宿舍者,不得報支住宿費。

  • [修正]
  • 十、出差如由旅行業代辦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數 額內,以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搭乘飛機、高鐵者,須另檢附票根。

  • [修正]
  • 十二、膳雜費依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數額列報。如供膳二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 。但雜費得按每日膳雜費數額二分之一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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