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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更正或辯駁文件發出後,應再以電話與受文媒體聯繫,並密切注意其是否予以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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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文媒體不予理會,宜據理力爭,必要時可請局內長官出面處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新聞/處務
中華民國82年2月3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秘字第0921620189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三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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