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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模範公務人員之審議程序如下: (一)初審:由本院副秘書長邀請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小組辦理初審。 審議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二)複審:由本院院長指定政務委員擔任召集人,邀集本院及相關 辦理機關首長七人至九人擔任評審委員,審查結果由本院人事 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簽報院長核定。 前項審議程序,必要時得辦理面談或實地查證。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人事行政/待遇福利
中華民國82年4月22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1130245391號函修正發布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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