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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第四條之意願書。 前項意願書,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於 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醫政
中華民國89年6月7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3571號令修正公布第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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