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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行政/衛生/醫政
醫療法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75年11月24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368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十四條、第一百零六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 之執行,致生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 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該管檢察 官偵辦。

  • [修正]
  •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 ,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 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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