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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醫政
中華民國90年11月21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3771號令修正公布第六十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六十條(外國人應考及執業之規定)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經中
    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臨床心理及諮商心理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
    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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