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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食品衛生
中華民國73年5月9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3392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三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三條

    營養師應親自執行業務,不得由他人代理。
    營養師以通訊方式執行前條業務,應事前報經執業登記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
    前項通訊方式之執行條件、應檢附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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