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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保險人依本辦法辦理代位求償,其範圍以本保險提供該保險給付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費用
總額為限。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健保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81260372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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