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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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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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之規定訴追勝訴,並強制執行借款人及保證人所有財產
後,美援債權仍不能全部受償,或依第十條之規定,標售美援器材所得價金低於器材收回
之作價時,其未受償部分,應報經中美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檢同有關證件報請審
計部同意後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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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經建
中華民國78年1月17日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字第0155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第十一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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