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三、甄審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三人,其中每滿四人應有二人由本會人員
票選產生,人事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其餘指定委員由主任委員就本會
人員(含所屬機構首長二名)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委員任
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組織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110095916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111年12月7日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