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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就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養字第1080041729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五點及第六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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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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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就養榮民申領子女眷補,以二口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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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就養榮民眷屬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領眷補:
(一)支領政務、公、教、警、公營事業月退休(職)金或軍職退休俸、生活補助費、在
臺支領大陸半俸,或支領遺屬年金。
(二)已由本會安置全部供給制就養或由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公費補助收容。
(三)於公私立學校就讀之公費生。
(四)已婚之子女。
(五)未滿六十歲之父母。但身心障礙,不能自謀生活者,不在此限。
(六)年滿十八歲之子女。但在學(就讀大學以下)或身心障礙,且無固定職業者,不在
此限。
(七)有固定職業之配偶。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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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就養榮民申請眷補應填具眷屬補助申請書(如附表一),及眷籍卡(如附表二),並檢
附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全民健康保險第五類、第六類被保險人或以眷屬身分投保全
民健康保險之證明,向服務照顧之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或榮譽國民之家(以
下簡稱榮家)提出申請。
就養榮民眷屬具有在學或身心障礙之情形,另應配合檢附學生證或身心障礙證明文件。 - [附表]